第三十五条

有效

房屋征收部门提供周转用房的,不支付临时安置费;超过过渡期限未交付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除继续提供周转用房外,还应当自逾期之月起按照市和县(市)人民政府公布的最新标准支付临时安置费,房屋征收部门在过渡期限内已经按照补偿协议提供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但是因被征收人原因未能完成交付的除外。

房屋征收部门交付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被征收人应当自交付后六个月内腾退周转用房。

地方法规 · 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