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有效

征收住宅房屋,临时安置费的发放对象为被征收房屋的所有权人。

有承租人的公房管理部门直管公房或者单位自管公房临时安置费的发放对象为被征收直管公房或者自管公房的承租人;租赁协议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政府代管住宅所有权人的临时安置费由房屋征收部门存入代管人指定的银行专户进行提存。

地方法规 · 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