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有效

市人民政府负责跨区、县(市)行政区域以及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建设活动涉及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区、县(市)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地方法规 · 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