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有效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因公共利益需要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适用本条例。

前款所称因公共利益需要,是指符合《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情形。

地方法规 · 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