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被征收房屋的建筑面积以不动产登记簿、人民法院的生效法律文书以及未登记建筑合法认定证明或者其他合法房屋权属证明记载的建筑面积为准。

被征收房屋的用途按照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用途确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地方法规 · 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