松原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二章 监督管理第八条有效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和省关于重点大气污染物总量控制目标的要求,科学有效地削减和控制排放总量。可以对严重影响大气污染环境的重污染行业和燃煤锅炉项目决定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程序报批后向社会公布。地方法规 · 松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6月1日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