松原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有效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的大气环境质量负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大对大气污染防治的财政投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强化大气污染防治措施,调整产业结构、能源结构、运输结构、用地结构,优化产业布局,建立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协调机制,统筹解决大气污染防治中遇到的重大问题,改善大气环境质量。地方法规 · 松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6月1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