松原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条有效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大气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的,依法给予处分。地方法规 · 松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6月1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