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九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石油勘探、开发、储运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

(一)对石油开发作业产生的套管气(伴生气)及其他可燃性气体未进行回收、处理或者综合利用的;

(二)油气集输过程未采用密闭集输工艺、未安装套管气回收装置的。

地方法规 · 松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