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规定,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出具虚假监测报告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负责资质认定的部门依法依规撤销其资质认定证书。

地方法规 · 松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