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

本市行政区域内实行非道路移动机械使用申报制度。非道路移动机械的所有人应当在新增非道路移动机械的三十日内向所在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送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名称、类别、数量、污染排放等数据和资料。

地方法规 · 松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