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自治县水利和湖泊主管部门主管河道的建设、保护工作,维护堤防安全,保持河道稳定和行洪畅通,统筹协调河流保护中的规划制定、评价考核等重大事项。
自治县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主管水污染的防治,加强对污染源的控制和监督管理,定期监测河流水质,建立健全环境保护巡查制度,确保水体不受污染。
自治县林业主管部门主管河道两岸水资源环境保护范围内坡耕地的退耕还林、植树造林、封山育林,逐步提高森林覆盖率,涵养水源,防止水土流失。
自治县发展和改革、财政、住房和城乡建设、自然资源和规划、交通运输、卫生健康、公安、文化和旅游等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做好河流保护和管理工作。
地方法规 · 长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2年5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