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阳土家族自治县河流保护条例/第四章 水域和岸线保护与管理第四十二条有效在河流河道管理范围内,不得进行下列行为:(一)修建房屋、围堤、阻水渠道、阻水道路、设置拦河渔具;(二)种植芦苇、杞柳、荻柴、树木(堤防防护林除外);(三)弃置矿渣、石渣、煤灰、泥土、垃圾等。地方法规 · 长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2年5月30日第四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