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阳土家族自治县河流保护条例/第三章 河流污染防治第三十二条有效禁止在河道管理范围内从事下列可能造成水污染的行为:(一)在清江干流和主要支流水域上经营餐饮业;(二)堆放、倾倒、排放或掩埋垃圾、农药、污染废液等有毒、有害物品;(三)清洗装贮过油类或者有毒污染物的车辆、容器等。地方法规 · 长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2年5月30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