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有效

禁止在河道管理范围内从事下列可能造成水污染的行为:

(一)在清江干流和主要支流水域上经营餐饮业;

(二)堆放、倾倒、排放或掩埋垃圾、农药、污染废液等有毒、有害物品;

(三)清洗装贮过油类或者有毒污染物的车辆、容器等。

地方法规 · 长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2年5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