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有效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治县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暂停新增水污染物排放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审批:

(一)水功能区水质未达到规定标准的;

(二)超过排污总量控制指标的;

(三)未按照规定时间淘汰严重污染水环境的落后工艺和设备的;

(四)未完成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年度控制计划的。

地方法规 · 长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2年5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