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有效

本条例适用于自治县境内河流的保护与管理、水污染防治以及水域和岸线的保护与管理等。

本条例所称河流是指流经自治县境内的所有河流(包括人工水道以及河道型水库)。

地方法规 · 长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2年5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