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自治县加强水污染防治和节能减排工作,从严核定河流水域纳污容量,严格控制入河流排污总量。

对排污量超出水功能区限制排污总量的地区,不得审批新增取水和入河流排污口的建设项目。

地方法规 · 长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2年5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