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定期向同级人大常委会报告河流保护工作情况,并对相关部门的河流保护工作情况进行年度考核,考核情况应当纳入自治县人民政府绩效评估和主要负责人考核评价及问责的主要内容。

地方法规 · 长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2年5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