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对在河流保护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依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自治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引导、支持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志愿者等社会力量,参与河流保护。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应当履行河流保护的义务,并有劝阻和举报违反本条例规定行为的权利。

地方法规 · 长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2年5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