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一条

有效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名称、字号、标志等牌匾的设置,应当符合城镇容貌标准。

户外广告、牌匾、灯箱、画廊、标语、宣传栏等户外设施的设置人应当加强设施的日常管理,保持外形美观、安全牢固以及功能完好。因画面污损、字体残缺、灯光显示不完整等影响市容的,应当及时维修或者更换。

户外广告设置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地方法规 · 长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2年5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