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

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的主要职责:

(一)贯彻实施气象法律法规,开展本行政区域内气象及其灾害防御知识的宣传;

(二)制定本行政区域内气象事业发展规划,负责地方气象事业的建设和管理;

(三)统一管理气象预报的制作与发布;

(四)负责气象防灾减灾的技术研究和服务,归口管理人工影响天气工作;

(五)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气候可行性论证,指导气候资源的开发利用和保护工作;

(六)组织气象科研攻关和成果的推广应用;

(七)负责气象科技市场的开发与管理;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