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有效

气象专用计量器具应当经具备相关资质的检定机构依法检定。

禁止使用未经检定、检定不合格或者超过有效期的气象专用计量器具。

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