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有效

本条例所称农村能源,是指沼气、秸秆、薪柴等生物质能和用于农村生产生活的太阳能、风能、地热能、微水能等能源。

本条例所称农村能源产品,是指沼气及其他生物质燃气、生物质成型燃料等农村能源制成品和农村能源的开发、利用、节约所使用的设备、器材等。

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