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农村能源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八条有效国家工作人员在农村能源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8月1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