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有效

兴建农村能源工程,应当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基本建设项目的规定执行,其工程的设计和施工应当符合相应的标准和规范,保证工程的安全性能。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定期对当地农村能源工程的安全运行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