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农村能源条例/第二章 开发利用与节约第十二条有效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引导和支持乡村兴建沼气集中供气工程、生产生活污水沼气净化工程,因地制宜开展户用沼气建设。鼓励单位和个人利用农村生产生活污水、人畜粪污、尾菜、秸秆等生物质原料,建设沼气集中供气、沼气发电工程。县(市、区)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单位和个人对沼渣、沼液实行综合利用,生产无公害、绿色和有机农产品。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8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