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事任免工作条例/第二章 任免范围第十条有效区县(自治县)人大常委会依照下列规定任免本级国家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的人员:(一)根据区县(自治县)人民法院院长的提名,任免人民法院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人民陪审员;(二)根据区县(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提名,任免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三)其他应当由区县(自治县)人大常委会任免的人员。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6月10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