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0

In force

区县(自治县)人大常委会依照下列规定任免本级国家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的人员:

(一)根据区县(自治县)人民法院院长的提名,任免人民法院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人民陪审员;

(二)根据区县(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提名,任免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

(三)其他应当由区县(自治县)人大常委会任免的人员。

Local Regulations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ne 10,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