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学校安全管理条例/第六章 突发事件应急与处理第五十条有效学校安全事故发生后,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处理纠纷,不得围堵校门、威胁或者殴打教师、散播虚假信息等,不得扰乱教学秩序和公共秩序。发生前款规定情形的,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处置。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5月1日第四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