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条

有效

学校安全事故发生后,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处理纠纷,不得围堵校门、威胁或者殴打教师、散播虚假信息等,不得扰乱教学秩序和公共秩序。

发生前款规定情形的,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处置。

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