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条

有效

学校组织学生参加校外活动,应当制定安全预案,配备救护医疗用品,安排相应人员进行全程陪护和管理。

学校组织大型集体外出活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报告学校主管部门,并在活动之日起三日前书面告知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采取适当措施维护学校出入口道路交通秩序。

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