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学校安全管理条例/第三章 学校活动安全管理第三十三条有效学生有特定疾病、特异体质或者其他异常生理、心理情况的,学生或者其监护人应当如实告知学校;学校教职工发现学生有生理或者心理异常情况的,应当给予关注和照顾,并及时通知学生监护人。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5月1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