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学校安全管理条例/第三章 学校活动安全管理第三十条有效学校应当建立学生欺凌防控制度,并成立由学校主要负责人、德育主任、安全主任、教职工代表、家长委员会代表和校外专家等组成的学生欺凌综合治理委员会,对学生欺凌事件进行认定和处置。中学阶段教育的学校学生欺凌综合治理委员会应当有学生代表。学校应当鼓励受害者、目击者、知情者举报学生欺凌线索,并采取措施保护相关学生的隐私以及在校人身安全。学生欺凌受害者需要心理疏导的,学校应当提供心理咨询或者辅导。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5月1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