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有效

学校应当配备自动体外除颤器等急救器材,并保证其处于适用状态。

学校应当委托专业机构对学校医务人员、卫生保健人员、教师进行心肺复苏、自动体外除颤器使用等急救技能培训,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对其他员工和学生进行上述培训。

学校举办运动会等聚集性活动时,应当配备医务人员或者具有急救技能证书的教职工,以及必要的急救药品和急救设施、设备。

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