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学校应当在教学区域主要通道和出入口、学生宿舍楼主要出入口、门卫值班室、校门口、危险化学品储存室、实验室、室内外体育场馆等重点区域安装视频监控装置,安排专人监看,保障监控系统正常运行,并按照有关规定保存和使用视频监控图像信息。

学校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应当将学校安全视频监控系统分别接入视频监控平台、报警平台。

学校应当安装与110接警平台联网的一键式报警装置,并保证该装置处于正常使用状态。公安机关应当予以支持、配合。

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