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学校安全管理条例/第二章 学校设施安全管理第十三条有效未经学校同意,机动车、电动自行车不得进入校园。允许机动车、电动自行车进入校园的学校,应当合理确定准许机动车、电动自行车行驶的时间、限速、路线和停车、装卸货区域等,并设置明显标志和减速带,保障校园内交通安全。进入校园的机动车、电动自行车应当按照学校的规定限时限速限道行驶,并在指定区域停放。机动车启动前,司机应当下车做好车辆周边的安全检查。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5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