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枸杞产业促进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三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草原(枸杞)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枸杞产业发展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7月1日第五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五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