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枸杞产业促进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草原(枸杞)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枸杞产业发展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财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农业农村、科学技术、水利、商务、文化和旅游、卫生健康、市场监督管理、金融、气象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枸杞产业发展的相关工作。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7月1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