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枸杞产业促进条例/第四章 质量安全监督第三十八条有效发生重大枸杞产品质量安全事故时,枸杞生产经营者应当及时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报告,并采取控制措施,召回问题枸杞及其制品。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7月1日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