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枸杞产业促进条例/第四章 质量安全监督第三十七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定期组织实施对枸杞及其制品的抽查检验,按照规定向社会公布抽查检验结果、处置不合格枸杞及其制品。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7月1日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