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草原(枸杞)管理部门应当加强枸杞种苗生产、运输和使用管理,规范枸杞优良品种的繁育、示范和推广。

枸杞种苗生产经营者应当依法取得苗木生产经营许可证和苗木检疫合格证。苗木出圃和调运,应当具有苗木出圃合格标签。

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