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有效

自治区人民政府和枸杞产区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农业农村、市场监督管理、科学技术、林业草原(枸杞)等管理部门应当依据职责加强对枸杞种植的技术指导和农药、化肥等农业投入品的监督管理,推广使用高效、低毒、低残留农药,建立病虫害绿色防控体系,推进病虫害统防统治工作。

禁止使用剧毒、高毒、高残留农药和未依法登记的农药,以及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其他农业投入品。

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