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枸杞产业促进条例/第三章 产地保护第二十五条有效自治区人民政府和枸杞产区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枸杞产地保护范围内的基础设施建设。禁止侵占或者损坏枸杞产地保护范围内的基础设施。因工程施工影响枸杞产地保护范围内的基础设施正常使用的,建设单位应当采取有效防护措施,并在施工结束时恢复原状。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7月1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