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有效

自治区人民政府和枸杞产区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枸杞产地保护范围内的基础设施建设。禁止侵占或者损坏枸杞产地保护范围内的基础设施。

因工程施工影响枸杞产地保护范围内的基础设施正常使用的,建设单位应当采取有效防护措施,并在施工结束时恢复原状。

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