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自治区人民政府和枸杞产区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培育社会化服务组织,开展枸杞绿色防控、采摘服务、生产与设施制干等专业技术服务。

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