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自治区人民政府和枸杞产区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单位和个人开展枸杞种质资源保护与良种选育、先进耕作栽培、新型机具装备等与枸杞有关的基础研究、应用研究和推广,支持枸杞生产经营者研发或者生产食品、饮品、药品、保健品、化妆品等枸杞精深加工产品,培育枸杞精深加工项目。

研发或者生产食品、饮品、药品、保健品、化妆品等枸杞精深加工产品的枸杞生产经营者,按照有关规定享受优惠政策。

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