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非物质文化遗产规定第十一条有效省人民政府和有条件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完善集传承、体验、教育、培训、旅游等功能于一体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馆、博物馆、传承体验中心(所、点)等传承体验设施,运用现代科技手段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创新展示。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兴办非物质文化遗产专题馆、博物馆、展览馆和传习馆(所)等传承体验设施。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定向资助、贷款贴息等政策措施予以支持。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7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