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古树名木保护管理规定第九条有效古树名木按照下列规定公布和实行分级保护:(一)名木和树龄在300年以上的古树由省人民政府公布,实行一级保护;(二)树龄在100年以上不满300年的古树由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公布,实行二级保护。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5月31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