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

古树名木按照下列规定公布和实行分级保护:

(一)名木和树龄在300年以上的古树由省人民政府公布,实行一级保护;

(二)树龄在100年以上不满300年的古树由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公布,实行二级保护。

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5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