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古树名木保护管理规定第八条有效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古树名木的义务,不得损害或者自行处置古树名木,有权制止和举报损害古树名木的行为。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5月31日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