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绿化委员会组织和协调本行政区域内古树名木的保护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园林绿化主管部门(以下统称县级以上古树名木主管部门)按照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别负责古树名木的保护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的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工作。

财政、规划、建设、环境保护、旅游、文化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古树名木保护管理的相关工作。

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5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