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有效

本规定所称古树,是指树龄在100年以上的树木。

本规定所称名木,是指稀有、珍贵树木或者具有重要历史、文化、科学研究价值和重大纪念意义的树木。名木的目录范围由省人民政府林业、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共同提出方案,报省人民政府审定后向社会公布。

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5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