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古树名木保护管理规定第十八条有效古树名木发生病虫害或者遭受雷击等自然损害、人为损害,出现了明显的生长衰弱、濒危症状的,日常养护责任人应当及时向市、县、自治县古树名木主管部门报告。市、县、自治县古树名木主管部门应当自接到报告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组织专家和技术人员现场调查,查明原因和责任,采取抢救、治理、复壮等措施。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5月3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